一、《條例》出臺的背景
《條例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(xié)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,以及群團組織、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,向上述各級機關、單位反映情況,提出建議、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,應當符合 《條例》規(guī)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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