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社會基層單位,包括新的經濟組織、社會中介機構、社會團體和群眾自治組織等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,都應及時建立黨支部。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,應就近建立聯合黨支部。 2、黨員人數在7名以上的黨支部,一般應建立支部委員會。 3、黨支部應從有利于黨員開展黨內活動的實際出發(fā),合理設置黨小組。 4、黨支部應由批準其建立的黨組織領導。如果關系變更,上級黨組織應及時明確黨支部的領導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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